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文艺精品创作和
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申报工作的
通 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精神,推进石林文化繁荣发展,激发全县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出效益,进一步弘扬、传承石林优秀民族文化,扩大对外文化交流,着力打造“文化石林”,提升文化软实力,扩大文化影响力,促进石林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办法》(石政规〔2018〕1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奖励的对象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为县域内及县域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文艺创作的精品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县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当年度在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或官方主办活动中公开发表、参展、参演、播出、出版的各类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二)县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当年度在弘扬、传承、保护石林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对外文化宣传交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活动。(三)县外单位、团体和个人,在当年度以宣传石林、讴歌石林、弘扬阿诗玛文化为题材并在全省、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四)根据当年度国家和省市宣传文化工作的时代主题和要求,结合全县工作重点和文化工作实际,开展重点文艺精品项目创作,对确定的创作项目给予适当的前期补助。二、申报条件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2015年至2017年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可补报)。1.获得市级以上各类奖项的文学艺术精品;2.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3.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市级以上的文学艺术作品;4.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刊上播报发表,各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学专著、艺术专辑;5.正式出版或获奖的美术、书画、摄影等艺术作品;6.在市级以上举办个人书画、摄影等艺术作品展览;7.在市级以上载体出版、发表、演出、展览,并获得较高奖项,产生较明显的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学艺术精品;8.文艺精品创作作品有利于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宣传石林形象,弘扬阿诗玛文化的作品选题。三、下列作品不属于扶持奖励的范围1.非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文艺类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和由民间文化企业、民间文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文化社团组织等举办的文艺赛事中获奖的作品;2.在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作品、再版作品,以及事前未向县宣传、文化部门报告备案的出版物、影视作品;3.收录在各种志书、论文汇编中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收录在各种书籍中的摄影绘画插图作品;4.事前未向县宣传、文化部门报告备案的展览展演、文化传承交流活动;5.与宣传石林无关的电视节目录制;6.非文学艺术类的文章、新闻专题片、新闻报道等;7.已享受过政府扶持奖励,或财政性资金补助的项目;8.商业性文艺演出、展览、展演活动和受邀参加非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文艺演出、展览、展演,文化传承交流项目,以及所需费用已经全部由主办方解决的展览、展演、文化传承交流项目。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填写并提交《石林县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单位申报单位资格证明及近年来创作简况,个人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及文艺创作简历;(三)由作者本人提供作品原件或证书原件,经审核无误后提交作品或证书复印件(复制品)存档;(四)证明开展相关活动的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申报获奖作品的,申报单位、个人要提供获奖证书(文件)原件、复印件。2.参演、参展的文化活动要提供主办方邀请函、通知文件、视频资料等。3.申报出版类作品扶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复印件。(六)“一事一议”和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需补充提交:1.项目实施方案和效益预期分析;2.相关文件;3.自筹资金有效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五、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11月9日前,过期不予受理。联系人:赵老师,张老师;联系电话:67799880、13888623937、13888061396。六、其他申报工作自2019年起按《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办法》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下发通知。相关内容以文件为准,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解释。附件:1.《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办法》。2.石林彝族自治县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申报表(可在石林在线网、中国石林网下载)。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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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石政规〔2018〕1号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办法
附件2:石林县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申报表(简略版)